8.5 建筑物出入口


8.5.1 校园内除建筑面积不大于200㎡,人数不超过50人的单层建筑外,每栋建筑应设置2个出入口。非完全小学内,单栋建筑面积不超过500㎡,且耐火等级为一、二级的低层建筑可只设1个出入口。
8.5.2 教学用房在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处宜设门厅。
8.5.3 教学用建筑物出入口净通行宽度不得小于1.40m,门内与门外各1.50m范围内不宜设置台阶。
8.5.4 在寒冷或风沙大的地区,教学用建筑物出入口应设挡风间或双道门。
8.5.5 教学用建筑物的出入口应设置无障碍设施,并应采取防止上部物体坠落和地面防滑的措施。
8.5.6 停车场地及地下车库的出入口不应直接通向师生人流集中的道路。

 

条文说明
 

8.5 建筑物出入口
8.5.3 为保障集中时段疏散的安全,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GB50016规定,在建筑外门的内外1.40m范围内不得设台阶。为创造条件使轮椅进出方便,本规范调整为1.50m范围内不宜设置台阶。
8.5.4 挡风间的深度不宜小于2.10m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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